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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得由權利人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刊登日期:2016/1/26
發文日期:2016/1/26
發文字號:府地籍一字第1052701216B號
主旨:本府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得由權利人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之1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公告: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之1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5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25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06年1月25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由該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後,逕為更正登記。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登記者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附件:
  • 公告文及清冊